(2016)川07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光明、敬天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敬天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敬天文,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2006)绵证执字第002号执行公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天文、张艳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敬天文、张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