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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光明、敬天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敬天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敬天文,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2006)绵证执字第002号执行公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天文、张艳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敬天文、张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