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忙英与曹广勤、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忙英,曹广勤,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618号原告:杭忙英。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红光。被告:曹广勤。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南侧鸿杨华庭4幢118号/218号。负责人:冯学珠,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日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忙英与被告曹广勤、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