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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平、黄智等与舒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黄智,舒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413。申请执行人:黄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434。被执行人:舒红,女,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48。关于黄平,黄智申请执行舒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舒红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平,黄智退还三本房地产权证(所有权人:张慧娟、林松娣,证号分别为:C3912544号、C3926542号、C3912536号)给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平,黄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按上述判决履行退还三本房地产权证(所有权人:张慧娟、林松娣,证号分别为:C3912544号、C3926542号、C3912536号)给二申请人,故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 立 灿审判员 李 国 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蔡俊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