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潍坊凌威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凌威机械有限公司,赵砚庆,陈永义,张海科,王瑞红,丁永利,赵艳芹,赵建生,赵砚芳,闫伟涛,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凌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砚庆。被执行人赵砚庆。被执行人陈永义。被执行人张海科。被执行人王瑞红。被执行人丁永利。被执行人赵艳芹.被执行人赵建生。被执行人赵砚芳。被执行人闫伟涛.被执行人刘娜。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凌威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案件(2015)青商初字第777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