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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柳广富与XX坚、姜金胜、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广富,XX坚,姜金胜,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860号原告柳广富,男。委托代理人张玉娇,女,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坚,男。被告姜金胜,男。被告吴霞,女。原告柳广富与被告XX坚、姜金胜、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静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广富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娇,被告姜金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霞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广富诉称:被告XX坚与姜金胜系亲属关系。2014年3月22日,被告XX坚因为种地所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6720.00元,被告姜金胜与被告XX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分。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720.00元,利息13219.2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姜金胜辩称:欠据签名是被告书写,同意还款,实际被告是担保人,担保人三个字没有书写,原告是知道的。被告XX坚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3月22日由被告XX坚、姜金胜出具的金额为36720.00元的欠据一张。经庭审质证,被告姜金胜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XX坚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被告XX坚、姜金胜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XX坚与姜金胜系亲属关系。2014年3月22日,被告XX坚因为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6720.00元,被告XX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分,被告姜金胜在欠据最后签名担保。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经核算,以本金36720.00元按月利率1.5分从2014年3月22日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的利息款为13219.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XX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维护。被告姜金胜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720.00元及利息款13219.20元,合计49939.20元;二、被告姜金胜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00元,减半收取524.00元由被告XX坚、姜金胜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白静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彦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