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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新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卢兴平与罗美容、林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平,罗美容,林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卢兴平,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斑竹村9组59号。被执行人罗美容,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1栋1单元10号。被执行人林卓清,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1栋1单元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高新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卢兴平申请执行罗美容、林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徐勇的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徐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48号1栋1单元11楼4号房屋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2)高新民保字第100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