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仁香与李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香,李福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刘仁香。被告李福苗。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仁香诉被告李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香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刘仁香负担。审 判 长 何其华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