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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53号原告:范某某,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