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53号原告:范某某,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