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碧芳与蒋年莲、尹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碧芳,蒋年莲,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再6号原审原告:金碧芳,经商。原审被告:蒋年莲,经商。原审被告:尹刚,经商。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金碧芳与原审被告蒋年莲、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金碧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金碧芳要求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金碧芳撤回原审起诉。二、二、撤销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审原告金碧芳负担。审判长 蒋晓东审判员 徐翠英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