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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碧芳与蒋年莲、尹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碧芳,蒋年莲,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再6号原审原告:金碧芳,经商。原审被告:蒋年莲,经商。原审被告:尹刚,经商。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金碧芳与原审被告蒋年莲、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金碧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金碧芳要求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金碧芳撤回原审起诉。二、二、撤销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审原告金碧芳负担。审判长  蒋晓东审判员  徐翠英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