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吉贵与田璐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贵,田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472号原告孙吉贵,农村居民。被告田璐明。原告孙吉贵诉称,从2013年开始被告的父亲田忠诚到原告处购花树等。2014年7月被告父亲偿还了一部分欠款,2014年9月23日被告父亲因车祸去世,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被告的父亲20万元,由被告田璐明继承。此欠款应由被告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确切地址、身份信息,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孙吉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文辉[键入文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