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龙运业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中财保、王玉勇、王敏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32号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31553-5。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洪琴,女,生于1974年11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义红,女,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80043—3。法定代表人王玉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碧璘,男,生于1979年10月30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470303—2。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原,男,生于1964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治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