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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千千老年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千老年公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丽,鞍山市铁西区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鞍山市千千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赵同君,该公寓院长。委托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虹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千千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千千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原告指派孟庆荣、孟秋婷分别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两份,主要内容:原告将坐落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77号2栋三至五层分别59个、55个房间(共计114个房间)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三年,300元/间,共计3600元/间/年,114个房间租金为410400元/年,上打租。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已支付第一年租金,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每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年房屋租赁费,如延期支付,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合同履行至今,被告未如期支付第二年房租,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第二年房租820800元,并按205元/天自2015年3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辩称: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系与孟庆荣、孟秋婷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孟秋婷及孟庆荣签订协议时并未出具产权证及消防验收合格材料,铁西法院已生效判决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系孟秋婷、孟庆荣,故原告无诉权。被告有权拒交至今,因原告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诉争房屋于2015年6月17日被铁西区公安消防大队查封至今,理由是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及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告告知孟秋婷、孟庆荣后二人并未处理。被告于2015年3月14日前就已经将诉争房屋腾出交还,但孟秋婷、孟庆荣拒绝接收房屋和钥匙,亦不同意与我方解除合同,故被告无需支付第二年租金及利息。诉争房屋为不得出租的房屋,诉争房屋因存在火灾安全隐患,诉争房屋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只是被告承租诉争房屋的目的即开办老年公寓不得实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四方台路277号(所在层1-5层),建筑面积分别为6726㎡、2800㎡,产籍号为43-91-7、43-91-5,房屋所有权人为鞍山市雨虹塑管有限公司。2014年3月15日,经雨虹公司指派,孟庆荣、孟秋婷分别与千千公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主要内容,雨虹公司将诉争房屋3-5层59个房间、55个房间,共114个房间出租给千千公寓,租金为每个房间300元一年3600元,114个房间租金共计410400元/年,上打租,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千千公寓应在每年的3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孟庆荣、孟秋婷租赁费,如延期交付租赁费,千千公寓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延期支付租赁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逾期一个月期限,孟庆荣、孟秋婷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由千千公寓承担由此给孟庆荣、孟秋婷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按一个月20000元整计算)。协议签订后,千千公寓支付了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的房租,孟庆荣、孟秋婷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千千公寓。千千公寓未支付诉争房屋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的租金。2015年6月17日,鞍山市铁西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千千公寓送达了鞍西公消封字(2015)第0041号临时查封决定书,主要内容,因千千公寓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千千公寓三层予以查封。另查,2015年3月30日,千千公寓将孟庆荣、孟秋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本院作出的(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千千公寓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千千公寓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民一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2014年11月鞍山市雨虹塑管有限公司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一份、核准变更通知书、雨虹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孟庆君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2份、房屋租赁协议2份、(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国发(2013)35号文件;被告提供证据:鞍西公消封字(2015)第0041号临时查封决定书、照片两张。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千千公寓与孟庆荣、孟秋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孟庆荣、孟秋婷虽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雨虹公司出具的证明已经追认其签字的效力。千千公寓与孟庆荣、孟秋婷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千千公寓已经接收了租赁房屋并已实际使用一年,理应依据租赁协议在2015年3月14日、2016年3月14日前支付雨虹公司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及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的租赁费用,共计410400元/年×2年=820800元。关于延期交付租金的滞纳金一节,依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千千公寓延期交付租赁费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410400×5?=205.2元/天,延期支付租赁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逾期,雨虹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千千公寓并未支付租赁房屋自2015年3月15日至今的房租。庭审中,雨虹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并未约定千千公寓延期交付租金一个月后雨虹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故千千公寓需交付一个月(即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共计30天)的延期滞纳金,雨虹公司主张滞纳金为205元/天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千千公寓应支付的滞纳金为205元/天×30天=6150元。关于千千公寓辩称租赁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为不得出租的房屋,依据租赁协议千千公寓应在2015年3月14日前支付雨虹公司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的租赁费用,千千公寓诉至本院欲解除与孟庆荣、孟秋婷签订的租赁协议在2015年3月30日,千千公寓此时已实际使用租赁房屋逾一年。千千公寓违约在先,诉争房屋被查封在后,千千公寓以租赁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拒绝依协议支付房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鞍山市千千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租金820800元及滞纳金6150元。二、驳回原告宁雨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8元(原告已缴),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12008元给原告。如果未按判决规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颖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