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兴、吴金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吴金卢,陈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屏山镇。被执行人吴金卢,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屏山镇。被执行人陈连根,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陈兴与吴金卢、陈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增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