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金彪、余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彪,余发秀,刘胜利,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彪,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船员,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北市。被执行人余发秀,女,1945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刘胜利,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新区。第三人陈美华,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彪与被执行人余发秀、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胜利与第三人陈美华属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由刘胜利付给黄金彪42377.1元。系发生在刘胜利与陈美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刘胜利的妻子陈美华为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陈美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黄金彪偿还债务1437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5元,申请执行费53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