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燕与董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燕,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62-1号申请人江燕,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董伟,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人江燕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伟名下价值2577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江燕与被申请人董伟共同到庭,双方表示已和解,现申请人江燕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燕与被申请人董伟纠纷已和解,并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伟名下价值二十五万七千七百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