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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史晓亮与程利生、许宾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亮,程利生,许宾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506号原告史晓亮。委托代理人史艳春,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利生。被告许宾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亮与被告程利生、被告许宾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晓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晓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史晓亮。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