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甲诉贾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贾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467号原告杨甲,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被告贾甲,女,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与被告贾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