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恢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齐怀远、刘东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齐怀远,刘东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8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委托代理人任树志,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东(霍庄大桥南)。法定代表人霍建。被执行人霍建。被执行人霍禄星。被执行人齐怀远。被执行人刘东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建、霍禄星、齐怀远、刘东水(2012)文宝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