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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远县汪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家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30100051/23683653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昌晶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