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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可兵、代又芝与代又芝、吕忠伟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兵,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襄城区万山综合经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414-1号原告杨可兵。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又芝。被告吕忠伟。被告吕红霞。被告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北街1号。被告襄城区万山综合经营部(以下简称万山经营部),住所地,襄城区万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兵与被告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市建投公司、万山经营部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按照(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在被告市建投公司的安置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位置及结算价格等标准按照2010年8月12日与上诉人万山经营部签订的《襄隆路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及按照93.78平方米面积,以每月12元标准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建房屋交付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被告万山经营部领取的40138.26元补偿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wuhn55z0116q000001e)。本院认为,原告杨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所享有的还建房一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二、冻结应当支付给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按照93.78平方米面积,以每月12元标准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建房屋交付之日止】。三、冻结应当返还给代又芝、吕忠伟、吕红霞的补偿款40138.26元(被告襄城区万山综合经营部从被告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