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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玉民与杨林旺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民,杨林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73号原告杨玉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林旺,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民与被告杨林旺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