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玉民与杨林旺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民,杨林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73号原告杨玉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林旺,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民与被告杨林旺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