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邱杨、李佳健等与汪欣泉、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杨,李佳健,婆朝贵,汪欣泉,罗玉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809号原告邱杨。原告李佳健(曾用名李婕)。原告婆朝贵。原告婆朝贵、李佳健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杨。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委托代理人汪欣泉。原告邱杨、李佳健、婆朝贵诉被告汪欣泉、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继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正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邱杨及原告李佳健、婆朝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欣泉、罗玉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汪欣泉与被告罗玉雪系夫妻关系,被告汪欣泉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邱杨已故丈夫李芳德借款本金50000元,定于2015年7月12日偿还。2015年5月28日,被告汪欣泉又向李芳德借款本金50000元,并约定月息3000元,定于2015年6月28日偿还。被告汪欣泉借款的同时为李芳德出具借据二张,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拒不偿还。××去世,三原告作为李芳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5年5月28日借款5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邱杨与李芳德的结婚证,证明原告邱杨与李芳德系夫妻关系;2、右江民族医学院死亡通知单,证明李芳德于2016年2月20日去逝;3、靖西市公安局安德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单,证明的李芳德父亲已于2014年9月15日去逝;4、靖西市公安局安德派出所证明和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佛山市公安局西南街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证明三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5、被告汪欣泉为李芳德出具的借据二张,证实被告汪欣泉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8日向李芳德借款共计本金100000元,并定于2015年7月12日、2015年6月28日偿还。另外,2015年5月28日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3000元;6、李芳德生前与被告汪欣泉的电话记录,证明李芳德生前向被告汪欣泉催收借款事实7、被告汪欣泉与被告罗玉雪的结婚证,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汪欣泉、罗玉雪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汪欣泉、罗玉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欣泉在李芳德在世时向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应当予以偿还。现李芳德已故,原告邱杨、李佳健、婆朝贵作为李芳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向被告汪欣泉追偿。故三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2%从2015年5月29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汪欣泉、罗玉雪偿还原告邱杨、李佳健、婆朝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2015年5月28日借款5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汪欣泉、罗玉雪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继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松本案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