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何瀚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瀚原,张俊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瀚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先,无业。上诉人何瀚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何瀚原开办了为他人办理工商变更、注册、代记账等业务的公司。从2013年起,何瀚原为张俊先开办的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代记账等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何瀚原认为张俊先仍欠其为办理相关业务而垫付的费用7700元。但张俊先不予认可。何瀚原曾电话和短信通知要求张俊先支付垫付的费用7700元,但张俊先均予以推托。为此何瀚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张俊先归还欠款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俊先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何瀚原提供的录音和短信要求张俊先支付所垫付的费用7700元,张俊先对短信和电话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欠款数额不予认可。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何瀚原要求张俊先支付垫付的77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何瀚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瀚原承担。”原审判决后,何瀚原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在2013年为被上诉人办理智晨林公司变更事务过程中,劳务费及垫付的费用共计11200元,后经协商,上诉人提出可以支付7700元,被上诉人也表示同意。但被上诉人一直推托不予给付。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同时也没有认定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另外,原审法院对该案先采有简易程序,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归还欠款77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俊先答辩称,上诉人未将答辩人委托其的事宜办理完成,上诉人主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瀚原主张被上诉人张俊先欠其款项7700元,其仅提供了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而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欠款数额,故原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何瀚原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