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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1与周×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1,周×2,孙×,周×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401号原告周×1,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2,男。被告孙×,女。被告周×3,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1与被告周×2、被告孙×、被告周×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