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1与周×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1,周×2,孙×,周×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401号原告周×1,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2,男。被告孙×,女。被告周×3,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1与被告周×2、被告孙×、被告周×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