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8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424号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民委员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王和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斌,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高文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菲亿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八百零一元,由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元,退还原告菲亿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