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280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农民。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周某甲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使用机动渔船的事实,借用他人船只,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渔业船舶证书及年检资料等申领手续,骗取2008年至2012年度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43672.9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经电话传唤直接到案。另查,被告人周某甲已经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姬某、周某乙、万某等人的证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表,银行账户明细表,盱眙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表,盱眙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43672.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