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卜俊兰申请陈国良杜险峰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俊兰,杜险峰,白国华,黄建军,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卜俊兰,女,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杜险峰,男,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白国华,女,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黄建军,男,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国良,男,蒙古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良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国良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