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海波诉叶福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叶福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55号原告:徐海波,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吉林省昌邑区。被告:叶福全,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叶福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颖卓,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波、被告叶福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