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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海波诉叶福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叶福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55号原告:徐海波,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吉林省昌邑区。被告:叶福全,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叶福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颖卓,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波、被告叶福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