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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三霞),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给被告王某。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被告王某,且原告杨某在本院本案审理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志勇审 判 员 :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