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沧州洁源泰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丽,沧州洁源泰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397号原告赵艳丽,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洁源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南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沧州洁源泰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审 判 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