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5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管辖权约定明确,工程所在地约定明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或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2014年9月23日签订WJB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主张工程所在地是潍坊市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楼,原审被告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主张工程所在地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寒亭区,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所在地不明确,该约定管辖不能适用。本案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确定不能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载明,其住所地在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1号楼(潍坊新基立大厦1908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