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维福原告徐维福与被告赵洪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福,赵洪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816号原告徐维福,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洪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福与被告赵洪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福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 君审 判 员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