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吕梅英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梅英,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68号原告:吕梅英。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英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梅英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