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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吕梅英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梅英,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68号原告:吕梅英。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英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梅英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