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鲁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348号原告鲁某。被告蔡某。原告鲁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蔡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