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