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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竹园清水湾。诉讼代表人唐薇,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鹰,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韶松,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卓,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钢固达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8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钢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通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批准,并同时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2016年3月8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提出上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万六千五百七十五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