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申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小伟,职务不详。上诉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5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