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1与窦×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窦×,王×2,王×3,王×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52号原告王×1,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窦×,女,1947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东龙湾村被告王×2,女,51岁。被告王×3,男,53岁。被告王×4,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诉被告窦×、王×2、王×3、王×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