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3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13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26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26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璐独任审理,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