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13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26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26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璐独任审理,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