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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逯存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存,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73号原告逯存,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玉门镇代家滩村二组农民。被告吴忠,男,生于1966年3月19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东渠村6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存诉被告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逯存于2016年4月18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存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存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诗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