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国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金,农民。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书诉指控被告人张国金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国金于2016年4月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雅仙人民陪审员 李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