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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国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金,农民。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书诉指控被告人张国金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国金于2016年4月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雅仙人民陪审员  李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