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肖明蓉与张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蓉,张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283号原告肖明蓉。被告张正宝。原告肖明蓉诉被告张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