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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城与被执行人卢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城,卢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城,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号楼**层*号。被执行人卢宗德,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绿家湾村下绿家湾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城与被执行人卢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宗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玉城与被执行人卢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