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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岩与殷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殷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964号原告张岩,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现住沙河市。被告殷哲,男,1988年11月25日,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诉被告殷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岩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