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与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撤字第1号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来起,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朋、王亚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繁哲,成武农商行员工,全权代理。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城关镇郜西村定砀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兴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其他不宜撤诉的情形,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二、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王胜香人民陪审员 刘守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