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芦印晨与被告刘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印晨,刘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1号原告芦印晨,女,194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中医院退休医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学青,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英,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印晨与被告刘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印晨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印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025元,其余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