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芦印晨与被告刘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印晨,刘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1号原告芦印晨,女,194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中医院退休医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学青,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英,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印晨与被告刘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印晨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印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025元,其余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