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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纯银与被执行人涂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纯银,涂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邓纯银,居民。被执行人涂兰清,居民。申请执行人邓纯银与被执行人涂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纯银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给被执行人涂兰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涂兰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纯银借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涂兰清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纯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碧涛审 判 员  易继华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方银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