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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B407**号三轮车沿六枝特区平寨镇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南环路大树脚路段处(六郎路路口)时,侧翻后碰撞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的贵B98**号警车肇事,后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刑初字第1574号刑事判决书、瑞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金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5)物鉴字第035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当庭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