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XX、李国正、王高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XX,李国正,王高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国正,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高听,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XX、李国正、王高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XX、李国正、王高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少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