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向覃丹王奇海任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张向,覃丹,王奇海,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唐洋,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向,男,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覃丹,女,生于1988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奇海,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任荣,男,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覃丹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2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覃丹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